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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固定资产特殊业务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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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处理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能直接的记入相关帐户。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的,一般按月计算交纳,若本月 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交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同理,由于所得税仅对全年利润经纳税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征收,并且实按年计征。因此,若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负数,则无需对视同销售业务计算所得税。那么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调整方法宜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而所得税的调整不宜采用此方法。因为企业所得税很有可能全年所得额小于该笔业务的所得额,故可对该类事项实现所得额先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未来预计应交的所得税,暂记入“递延税款”待年终再进行调整。


      [例]某公司2000年4月某工程项目领用该企业自产产品100件,该件产品成本1000元,公允价值每件1500元,增值税率17%,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会计处理为:

      领用时:

      借:在建工程              125500

       贷:产成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月末按比例计算分摊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计算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交的企业所得税。若本月销项税额合计为255000元,本月进项税额合计155000元,则:

      本月应纳增值税额=255000—155000=100000元

      本月应纳城建税额=100000×7%=7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城建税=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城建税=25500÷255000×7000=700元

      本月应交教育费附加=100000×3%=3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教育费附加=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交教育费附加=25500÷255000×3000=300元

      应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7000 3000-700-300=9000元

      视同销售业务应调增应纳所得税额=(1500—1000)×100—700—300=49000元

      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交所得税=49000×33%=16370元

      月末作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700 300 16370)  1737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7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000

        递延税款            16370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涉税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的涉税处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接受捐赠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按照国税发[1999]19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接受捐赠的企业是内资企业,则按照1998年12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对外转让是,还应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决定其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果接受捐赠的是房屋,在资产转让时还应缴纳营业税。


      1.接受现金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企业接受现金资产捐赠,应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年终,根据清算结果,按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与实际应交所得税之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2.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按接受捐赠资产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而外商投资企业则贷记“待转资产价值”。


      [例]某内资企业2001年2月份接受一企业捐赠的设备一台,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等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为100000元,估计折旧额为2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设备          1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递延税款[(100000—20000)×33%]    264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3600

      若该企业3—12月份计提折旧5000元,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5000

       贷:累计折旧    5000


      按照国税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84号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因此,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若所得税税率为33%,当年因此而产生的抵税额是1650元(5000×33%),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16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


      若2002年9月份出售该设备,售价78000元(含税),出售时累计折旧30000元,应交增值税为1500元[78000÷(1 4%)×4%×50%],不考虑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借:累计折旧    30000

        固定资产清理  7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银行存款                7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65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6500

      借:递延税款          26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36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53600


      如果出售价格为110000元,清理费用5000元,根据税法规定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税所得,发生上的清理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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