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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方垫付的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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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子:我公司根据股东决议,打算设立新企业,由于新企业的名称和税号尚未取得,之前发生的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并取得了开具抬头为我公司的发票。现在新企业已经成立,这些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新企业的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照北京所得税实操政策操作指引,考虑到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符合经营常规,因此在确认筹建支出真实且与筹备的新企业相关的情况下,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


    应用的情形:

    1) 发票的取得时间需在营业执照取得时间之前。新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即便款项仍由出资方或筹建组垫付也应取得与新企业抬头一致的发票。

    2)出资方或筹建组虽取得了抬头一致的发票,原因是为新企业设立代垫(有股东决议等文件支持),以后由新企业归还款项,(实质重于形式)账务上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待新企业还款时,冲销“其他应收款”科目。

    3)符合上述1)2)情形下,新企业可以将出资方或重建组抬头的发票作为本企业的开办费用,并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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