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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佣金的个税,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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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的一位销售人员,薪资构成为:有正常的工资(每月基本固定)+个别项目的佣金(偶尔发生)
    该员工认为,正常工资的个税是个人承担的,但是佣金属于劳务项目个税应由企业承担。对么?

    谁来承担取决于个人和企业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商议项目佣金部分的个税,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虽然员工个人取得了个别项目的佣金,但也是源于与其有雇佣合同关系的企业,相当于就职期间所发生的业绩奖金,应并入工资薪金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假如作为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该员工这样的要求有可能会在年度个税清缴中产生补税。
    劳务报酬所得是按照发生月份先预缴,在个税汇算清缴时再打八折后并入综合所得做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于高薪人士,貌似平时预缴交过了税金,20%税率不低,但如果在清缴合并后年度收入超过30万,将会产生补税的情形,个人清缴的补税由个人支付。



    3.如果个税是公司承担,会产生两种情况,如果员工和公司订立的协议是到手实得,那么会增加员工个人的税前收入,和该员工认为的收入产生差异;另一种情况是,约定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承担,则企业不应将这部分代垫个税认列为费用,也就是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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