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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聘用一位退休人员,是否要按劳务报酬来交税?
退休人员从本单位领取的退休金免个税,从再任职的单位领取的报酬需要申报个税
那么,个税是按照工资薪金申报,还是劳务报酬申报呢?
如果按劳务报酬申报,超过800元,单位需要代扣代缴的个税会远大于按照工资薪金申报的个税,所以,无论退休人员本人还是企业都更多的倾向于工资薪金申报

按照工资薪金申报,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这个函之后有打补丁,退休人员再任职,无需交纳社保(就算想交也交不上)
是不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应按照“劳务报酬”申报,是这样理解么?
对国税函[2006]526号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务合同(协议),准确的说,应该是协议,因为退休人员再任职是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签的是雇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实质重于形式,看雇佣协议的具体条款规定:
短期协议(小于一年)或兼职协议:按照劳务报酬申报
长期协议(大于等于一年)且待遇等同于其他受雇人员:按照工资薪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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